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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1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薛园园与王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园园,王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1970号申请执行人薛园园。被执行人王雨。薛园园与王雨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皋白民初字第0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7176.76元、案件受理费250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周志刚执行。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汽车、房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周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