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宁波虎王保险箱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大榭开发区香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虎王保险箱有限公司,宁波市大榭开发区香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虎王保险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榭西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047980-6。法定代表人陈军彪。被执行人宁波市大榭开发区香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樟湾小区1幢506室,组织机构代码:70488200-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虎王保险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大榭开发区香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市大榭开发区香岛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