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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赵福田与邹利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田,邹利明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204号原告赵福田。被告邹利明。本院审理的原告赵福田诉被告邹利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向原、被告双方有效送达诉讼材料之前,原告赵福田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利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福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福田负担。审 判 长  魏 兰代理审判员  赵千喜人民陪审员  付玲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书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