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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终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太原市同心同德工贸有限公司与张永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原市同心同德工贸有限公司,张永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同心同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耿家庄村。法定代表人齐改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青,山西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安,男,汉族,太原市杏花岭区村民,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委托代理人韩美丽(系张永安之妻),女。上诉人太原市同心同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永安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4)杏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4)杏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孙广金审判员 郝文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米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