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姜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姜某,农民,住海兴县。被告齐某,农民,住海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恩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维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