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老民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高艳萍与曹可、乔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萍,曹可,乔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老民初字第189-2号原告:高艳萍,女,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被告:曹可,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被告:乔锐,女,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萍诉被告曹可、乔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曹可、乔锐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曹可、乔锐(二人系夫妻关系)的居住地是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18号院11栋4门501室,二人从未在洛阳市老城区居住过,二人的住所地为西工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将此案移送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二被告提供的住所地信息,二被告住所地均在本市西工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老城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本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据此,被告曹可、乔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曹可、乔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荣芬代审 判员  樊 蕾人民陪审员  常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 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