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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二初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董传停诉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梅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传停,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梅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第00172号原告:董传停,男,汉族,1960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超,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人:梅剑。被告:梅剑,男,汉族,1971年3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传停诉被告江西省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梅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传停于2015年4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传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董传停负担。审判长  孙维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