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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武威市凉州区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唐子奎、朱福兰、李占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凉州区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唐子奎,朱福兰,李占国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975号原告武威市凉州区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民族街36号3楼北。法定代表人张继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芦兴禹。被告唐子奎。被告朱福兰。被告李占国。原告武威市凉州区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子奎、朱福兰、李占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芦兴禹,被告朱福兰、被告李占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子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4日,被告唐子奎以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期限两个月,月利率为2.2%,约定到期不还,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并赔偿给贷款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被告朱福兰出具夫妻双方还款保证承诺书,承诺此款为共同债务,保证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李占国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唐子奎、朱福兰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拒绝还款,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唐子奎、朱福兰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违约利息损失30800元,共计130800元;2、被告李占国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1、借款申请书、借款审批表、提款申请书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提款的事实。2、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3、保证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李占国签订保证合同的事实。4、借据、收条、担保承诺书、还款保证承诺书、夫妻双方还款保证承诺书各一份,证明被告借款、承诺还款的事实。被告唐子奎因缺席未做实体答辩。被告朱福兰辩称,借款属实,打算今年偿还4万元,余款明年偿还。被告朱福兰对其辩解的事实未提供证据。被告李占国辩称,借款、担保均属实,我积极催促唐子奎、朱福兰偿还。被告李占国对其辩解的事实未提供证据。开庭时,被告朱福兰、李占国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均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被告朱福兰、李占国未提出异议,其证明效力应予确认。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本院确认的上述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10月14日,被告唐子奎以搞养殖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武威市凉州区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自2013年10月14日至2013年12月13日,借款月利率为2.2%,约定若借款人违约,需向贷款人支付借款本金20%的违约金,并赔偿给贷款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被告朱福兰出具夫妻双方还款保证承诺书,承诺此款为共同债务,保证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原告与被告李占国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李占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能力偿还为由拖付至今。现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武威市凉州区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子奎因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由借款合同、借据等证实,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唐子奎拖欠原告借款不还,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应承担给付借款本息之责,故原告要求被告唐子奎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该借款系被告唐子奎、朱福兰夫妻共同债务,且被告朱福兰出具了夫妻双方还款保证承诺书,故被告朱福兰对该笔借款与被告唐子奎承担共同偿还之责。被告李占国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提供了连带偿还责任担保,其应承担连带偿还之责,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占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子奎、朱福兰偿还原告武威市凉州区德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4日起按月利率2.2%计算至本金付清止,被告李占国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920元,减半收取1460元,由被告唐子奎、朱福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判员  张中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