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潘虹与深圳市雄飞精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虹,深圳市雄飞精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48号原告潘虹,男,土家族。被告深圳市雄飞精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伟辉。委托代理人赖超华。上述原告潘虹与被告深圳市雄飞精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飞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13年8月12日入职,2013年9月30日潘虹主动离职;2014年2月7日再次入职。二、工作岗位:加工中心机床操作员。三、离职时间:2014年12月31日。四、月平均工资:3200元/月。五、工资发放形式:现金。六、劳动合同签订情况: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6月25日。七、潘虹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两个月工资人民币7000元。八、仲裁受理情况: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潘虹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与雄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九、潘虹诉讼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两个月工资人民币7000元。潘虹于2015年3月5日增加了下列诉讼请求:1、失业保险金:1446.40元;2、治疗费:腰椎间盘突出5000元;3、误工费: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计三个月,2050元×3个月=6150元;4、补买社会劳动保障保险金: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按2014年政府规定的工资最低标准16.5元每时计算,公司出10%、个人出8%,即379.68元/月×12个月=4556.16元。十、本院裁决意见:关于经济补偿金:雄飞公司提交了潘虹于2014年10月10日签名的辞职申请表,潘虹在庭审中也承认该表是其本人提交、签名是本人所签。因此,离职原因是潘虹本人提交辞职申请,主动离职。因此其要求雄飞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潘虹于2015年3月5日增加的四项诉讼请求,因未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虹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玥(兼)书 记 员 唐 聪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