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卿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民初字第70号原告:卿某。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卿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宏建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某撤回对被告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卿某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陈仁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聂 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