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翟某某诉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318号原告:翟某某,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兵曹乡邵甫村人,住该村。原告:贺某某,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兵曹乡邵甫村人,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翟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乃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平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