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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翟某某诉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318号原告:翟某某,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兵曹乡邵甫村人,住该村。原告:贺某某,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兵曹乡邵甫村人,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翟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乃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平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