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坡法民三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湛江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坡法民三初字第61号原告湛江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林,董事长。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逢颂。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江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协商庭外和解��决纠纷,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987元,由原告湛江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詹 敏 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小杏(代)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