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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初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岳梅与四川省绿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梅,四川省绿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2644号原告岳梅,女,汉族,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四川省绿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岳元文。原告岳梅与被告四川省绿丹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原告岳梅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书及困难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岳梅提出的缓交诉讼费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于2015年2月10日向岳梅送达了限期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18400元。但岳梅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继锋审 判 员  魏云霞人民陪审员  雷 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一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