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分行与王骞、常娅珍、尚一波、李艳楠、安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8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骞、常娅珍、尚一波、李艳楠、安澎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沁民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分行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骞、常娅珍、尚一波、李艳楠、安澎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5年2月5日,本院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王骞、常娅珍在沁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村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和被执行人王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沁水县中村镇支行账户上的存款共计24330元(王骞11330元,常娅珍5000元)至本院账户。剩余的执行款项,因被执行人王骞、常娅珍、尚一波、李艳楠、安澎亮家庭生活困难,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沁执字第8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剑执行员 崔志勤执行员 郭贵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程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