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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铜陵志健食品有限公司与章如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志健食品有限公司,章如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155号原告:铜陵志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素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和平,安徽许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如美,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委托代理人:张宏林,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志健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如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志健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志健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铜陵志健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汪雪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鲍 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