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重庆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苏玉新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苏玉新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6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8139-4。法定代表人:郭志刚,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玉新。上诉人重庆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苏玉新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中区法民管异初字第00027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均在原告住所地的重庆市南岸区,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苏玉新以在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的王府井百货购买的“恒大冰泉天然矿泉水”不符合国家强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起诉请求上诉人赔偿货款损失等。故本案系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苏玉新选择向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侯煜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