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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诉前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绍伍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绍伍,扶余市增盛镇兴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扶诉前保字第28号申请人张绍伍、男、1930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增盛镇兴发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扶余市增盛镇兴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天棚、系村委会主任。申请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存于扶余市增盛镇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存款人民币1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扶余市增盛镇兴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存于扶余市增盛镇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存款人民币13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景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季海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