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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秀云与李红梅赠与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云,李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王秀云。法定代理人李爱美。被执行人李红梅。申请执行人王秀云与被执行人李红梅赠与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五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人民币4575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及执行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秀云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五民初字第8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斌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