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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执行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黄冬芳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冬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行字第943号移送执行人武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冬芳,女,1971年9月5日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发现被执行人黄冬芳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冬芳在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