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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候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枣阳刑一初字第0011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某。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公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靖河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候某和李某某、柏某某等人在枣阳市南城梁集耿枣路高架桥南马湾路口盗割型号HYA400*2*0.4电缆线500米,价值26372.5元。2、2011年11月6日,被告人候某和李某某、柏某某等人在枣阳南城汉城展示厅门前盗割型号HYA300*2*0.4电缆线110米,价值2954.4元。3、2011年11月22日,被告人候某和李某某、柏某某等人在枣阳市南城张湾3组路段盗割型号HYA100*2*0.4电缆线57米,价值983.3元。综上,被告人候某与同伙盗窃电缆线作案3起,盗窃电缆线价值30310.2元。另查明,被告人候某的家人在案发后积极退赔赃款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张某某、张某等证人的证言,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被盗电缆线抢修审批表,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枣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均在案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与同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物资价值3031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候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候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其家人退赔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俊波审判员  李有保审判员  程四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倩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