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仲审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汪志明、杨小华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志明,杨小华,汪瑶,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仲审字第00051号申请人汪志明。申请人杨小华。申请人汪瑶。委托代理人边文胜、时益(受上述申请人共同授权委托),江苏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胡埭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戴葛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汪志明、杨小华、汪瑶与被申请人无锡新立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志明、杨小华、汪瑶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4)锡仲裁字第606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认为:无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锡仲裁字第606号裁决书应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骏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