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943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郑某甲,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伍青花、审判员吴立和、代理审判员唐群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与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原、被告于2009年12月3日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后育有一子郑某乙。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不务正业,对家务事从不过问,也不照顾及教养儿子,每晚外出赌博至天亮,并在外欠下觉赌债无法偿还,债住经常上门讨债至家无宁日。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修补,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郑某乙由原告抚养。原告就其主张的诉求提交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作为证据。被告郑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甲经自由恋爱,于2009年12月3日在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0年9月18日生育有一子郑某乙。2014年10月13日,原告以被告有赌博恶习为由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求。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均系成年人,婚前经自由恋爱直至登记结婚,应有一定了解。原告主张被告婚后有赌博恶习,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现两人结婚已逾5年,并育有一子,理应相互扶持、相互信任,共同照顾孩子,对于家庭生活中出现的挫折和困难,应该主动面对和妥善处理,共同维护家庭完整。夫妻关系虽有公民自主权利范围内的自由,亦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双方均应该理智、慎重对待并珍惜依法登记建立起来的关系。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及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在双方产生矛盾后,亦可给予彼此一段时间的冷静期。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无法和好可能。故原告起诉离婚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伍青花审 判 员 吴立和代理审判员 唐 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可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