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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973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克良,广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贤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