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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崖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汉伟与张学全、刘新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伟,张学全,刘新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民初字第148号原告张汉伟。被告张学全。被告刘新荣。原告张汉伟与被告张学全、刘新荣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慈方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江佳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