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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恩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恩民初字第420号原告高某,男,生于1966年10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巴中市恩阳区青木镇龙门桥村5组。委托代理人彭定春,巴中市恩阳区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女,生于1966年7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周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