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石某甲与石某乙婚姻家庭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甲,石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石某甲,男,1941年6月4日生,汉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石某乙,男,1966年7月8日生,汉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石某甲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4)攀东民初字第20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石某乙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2号民事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亓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庞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