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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田哓兰与杨海鹅房屋卖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晓兰,杨海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田晓兰,女。被执行人:杨海鹅。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田晓兰与被执行人杨海鹅(2014)鄂咸宁中民終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5年4月1日,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咸宁中民终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纯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