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岩沙滩农业综合服务部、台州市黄岩西乡果蔬科技专业合作社与台州市黄岩西乡果蔬科技专业合作社、张仲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岩沙滩农业综合服务部,台州市黄岩西乡果蔬科技专业合作社,张仲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2号原告:黄岩沙滩农业综合服务部。负责人:金仁福。被告:台州市黄岩西乡果蔬科技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郑开舜。被告:张仲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岩沙滩农业综合服务部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西乡果蔬科技专业合作社、张仲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州市黄岩西乡果蔬科技专业合作社、张仲良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岩沙滩农业综合服务部自愿撤回对被告台州市黄岩西乡果蔬科技专业合作社、张仲良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岩沙滩农业综合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黄岩沙滩农业综合服务部负担。审 判 长 陈 昊人民陪审员 罗雄飞人民陪审员 梁思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陶镜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