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异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异议人(被执行人)才河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才河,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异字第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才河,男,1962年4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本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赵丽萍,吉林省言悦��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杜辉,男,1960年6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本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辉与被执行人才河借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才河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了(2014)东执异字第3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其异议申请。被执行人才河对该裁定不服复议至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平市中级法院作出了(2015)四执复字第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执异字第38号执行裁定;二、由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院重新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在其提交的书面异议中称,我于1995年向四平建设银行房贷部贷款人民币三万元,由当时建行司机杜辉担保,我记得交了几个月的利息,这笔钱就没有人再管我要,也没有人督促我还款。14年过去���杜辉找到我说:哥们我又找个媳妇,你给我打个10万元的借条,证明我在外面有点钱,她就能和我过,你看你能不能帮我这个忙。当时我已经喝得非常多,已不清醒,但我还是讲哥们义气的,我就签了欠杜辉人民币拾万元整的借条一张,杜辉拿着这张借条,当年起诉我,并且在近期到总工会强制执行(含欠我几万元的装修工程款)。由于我才接到起诉案件有太多的疑问和委屈,特提出终止执行:1、杜辉有8年多的时间没有提出要钱。2、贵院是在我没有到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我失去了为自己辩护和申诉的机会。3、我不明白情况下被拘留15天,而且是在我有病期间。为此我作为被执行人也是一名公民,我意请贵院能为我伸张正义,也给我一个为自己维护合法权益的机会,特提出异议,请贵院终止执行。本院重新审查召开了听证会,异议人才河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异议申请的内容未变,但提出了新的异议理由:1、法院扣留的工程款是单位欠农民工的款。2、四平市铁西区九鼎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市铁西区宏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平市总工会签订的装修合同,是两个公司的行为,不是才河个人行为,不是个人财产,按照合同法规定不应予以查封。重新审查查明:2009年12月本院做出(2009)东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才河偿还原告杜辉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0万元、给付原告杜辉货款11160元。2008年7月18日以后的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给付。”判决生效后,原告杜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才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才河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0年3月做出(2009)东民二执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才河在四平市总工会职工活动中心的收入人民币13万元,并划拨至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同时向四平市总工会职工活动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四平市职工活动中心遂以其与才河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协助执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协助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做出(2009)东民二执字第14-1号执行裁定书,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才河在四平市总工会职工活动中心收入13万元的提取。2010年12月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杜辉的申请作出了(2010)东民二执字第14号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2012年5月15日本院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才河拒不执行本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其做出了拘留十五日的决定。拘留决定执行完毕后才河仍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遂恢复了本案的执行,案号为(2012)东民恢执字第74号。2014年10月16日本院做出了(2012)东民恢执字第7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才河以四平市铁西区九鼎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四平市总工会未结算的工程款8万元(以具体结算数额为准)”,同时向四平市总工会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另查明:异议人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时召开的听证会上称“工会欠我钱,我钱工人钱,至于我欠申请执行人的钱以后再说.”同时承认本院扣留的工程款是其靠挂四平市铁西区九鼎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四平市总工会干装修工程,总工会欠其自己的工程款。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异议人(被执行人)才河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时已自认其与四平市总工会未结算的工程款是总工会欠其本人的钱,而其向申请执行人杜辉偿还借款及货款是已经本院(2009)东民二初字第263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故本院做出的(2012)东民恢执字第74-1号执行裁定书并无不当。异议人提出的欠农民工的工资款是另一种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异议人才河在本院审查异议的过程中所陈述的事实自相矛盾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本院不予认定。据此,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才河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春英执行员 高艳萍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崇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