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肥民初字第2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旗,张晓军,王宁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2877号原告李保旗,农民。被告张晓军,农民。被告王宁辉。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海军独任审判,书记员孙勇鹏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保旗撤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勇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