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保字第1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涂佃���与焦梅科、临沂批发城沸腾诱惑火锅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涂佃生,焦梅科,临沂批发城沸腾诱惑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1257-1号原告涂佃生。被告焦梅科。被告临沂批发城沸腾诱惑火锅店,住所地临沂���兰山区通达路与北园路交汇处西路南。负责人焦梅科。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5773号原告涂佃生与被告焦梅科、临沂批发城沸腾诱惑火锅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1257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告焦梅科、临沂批发城沸腾诱惑火锅店的银行存款8.6万元。现因该案尚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被告焦梅科、临沂���发城沸腾诱惑火锅店的银行存款8.6万元;二、续行冻结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