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鹿民特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某某要求宣告崔喜梅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鹿民特字第23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2011年3月15日,住河南省鹿邑县。法定代理人王进华,系申请人王某某的祖父。申请人王某某要求宣告崔喜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王某某的父亲王某某与申请人的母亲崔喜梅在余姚打工时相识,后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1年3月15日生育申请人王某某。2011年9月申请人父亲王某某开出租车被害身亡,此后,申请人的母亲崔喜梅离家出走,现已三年多时间,至今没有音讯。申请法院依法宣告崔喜梅为失踪人。经查,崔喜梅,女,汉族,生于1991年8月24日,籍贯为河南省民权县,系申请人王某某之母。申请人的父亲王某某与2011年9月死亡后,申请人的母亲崔喜梅于2012年1月外出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12月31日在《工人日报》上发出寻找崔喜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崔喜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通过王三友(申请人所在地村委会副主任)、王显东(申请人邻居)、王进华(申请人的祖父)调查了解,均证实崔喜梅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并且申请人提供了鹿邑县郑家集乡冯李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及鹿邑县公安局郑家集派出所的书面证明加以佐证,故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宣告崔喜梅为失踪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崔喜梅为失踪人;二、指定王进华为失踪人崔喜梅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绍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田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