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王菁菁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张彦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王菁菁,张彦君,王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盛达街9号5层。负责人梁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洪霞,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菁菁。委托代理人刘孜峰(王菁菁之姐夫),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行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彦君,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忠爱,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彧。委托代理人李忠爱,天津天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一初字第0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洪霞,被上诉人王菁菁的委托代理人刘孜峰,被上诉人张彦君、王彧的委托代理人李忠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和民一初字第08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825元,退还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公司。审 判 长 姚 玉代理审判员 豆 艳代理审判员 姚 琦二0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