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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敦民初字第2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孙德超与陈猛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超,陈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2852号原告孙德超,住敦化市。被告陈猛,住敦化市。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超诉被告陈猛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德超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德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德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元,邮寄费用50元,合计142.5元,由原告孙德超负担。审 判 长  权春花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代理审判员  包雨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翠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