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刑终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童某某犯贪污、受贿罪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刑终字第0005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童某某,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原无为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无为县某某行业协会会长,系本届无为县人大代表,住无为县。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报请并经无为县人大常委会许可,于2014年3月10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县看守所。辩护人音邦定,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向东,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童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无刑初字第0026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童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童某某及其辩护人音邦定、杨向东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童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无刑初字第00263号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权审 判 员 江隆宝代理审判员 张赵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永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