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4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翁玉根与康红志、陈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玉根,康红志,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741号申请执行人翁玉根。被告康红志。被告陈红。关于翁玉根与康红志、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新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6600元,执行费749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到银行等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红退休工资3500元,并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陈红的退休工资。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