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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吴连芳诉上海菲洛斯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连芳,上海菲洛斯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5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连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菲洛斯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上诉人吴连芳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吴连芳与上海菲洛斯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洛斯公司)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两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9日、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吴连芳一直在菲洛斯公司小烫岗位工作。2014年9月,菲洛斯公司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吴连芳终止劳动合同。吴连芳最后工作至当月30日。2014年10月12日,菲洛斯公司开具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载有吴连芳自2010年12月1日入职、于2014年9月30日合同终止等。吴连芳于当日拿到该退工证明。截至2013年年末,吴连芳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累计30个月,菲洛斯公司为吴连芳缴纳了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吴连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未获支持。吴连芳遂提起诉讼,坚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审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上述规定均未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是“必须”终止,还是“可以”终止。考虑到用人单位不立即终止劳动合同,通常并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等原因而希望继续提供劳动等,上述规定应当解释为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换言之,上述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限度的终止权,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立即终止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不立即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选择立即终止劳动合同,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因此而丧失了劳动合同终止权。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社会保障局关于审核上海市企业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非从事管理和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年满50周岁。吴连芳于2012年10月3日年满50周岁,自2012年10月4日起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吴连芳继续提供劳动,菲洛斯公司也未选择立即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原有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菲洛斯公司未立即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吴连芳因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尚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在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期间,菲洛斯公司依法为吴连芳缴纳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菲洛斯公司未立即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未损害吴连芳的合法权益。虽然双方所签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尚未届满,但菲洛斯公司并不因为该份劳动合同的续签而丧失劳动合同终止权。2014年9月,菲洛斯公司终止与吴连芳的劳动合同是行使前述法律赋予的终止权,合乎法律的规定。原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吴连芳的诉讼请求。吴连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应当以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判断其是否退休的标准。结合本案,吴连芳未退休。菲洛斯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吴连芳认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非判断是否退休的标准之一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原审法院阐述的判决理由,详尽细致、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同;相关判决,本院应予维持。吴连芳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吴连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