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一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一初字第198号原告崔某某,女,1975年7月14日生,汉族,辽源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被告贾某某,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明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