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商初字第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泰州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与刘云根、李旭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刘云根,李旭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商初字第0347号原告泰州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荣星公寓市场西幢105室205室。法定代表人石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新华,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根。被告李旭明。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云根、李旭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钱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泰州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以案涉债务已实际得到清偿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泰州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州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云根、李旭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泰州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25元)。代理审判员 钱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