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三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任敏与高邮市兴源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敏,高邮市兴源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三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任敏。委托代理人温学廉,高邮市甘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邮市兴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甘垛镇渔海村。法定代表人袁贵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敏诉被告高邮市兴源制衣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敏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