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万家江与聂杨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家江,聂杨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渠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万家江,男,生于1981年3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聂杨松,男,生于1988年12月22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达渠执字第33-1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聂杨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行账号上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聂杨松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聂杨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行账号上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金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