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0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与汪兴安、邓丽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汪兴安,邓丽嫔,王喜六,汪爱兰,王东升,余桃宏,王玲,汪雪梅,王跃进,汪满玲,崔道友,王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61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汪兴安。被执行人:邓丽嫔。被执行人:王喜六。被执行人:汪爱兰。被执行人:王东升。被执行人:余桃宏。被执行人:王玲。被执行人:汪雪梅。被执行人:王跃进。被执行人:汪满玲。被执行人:崔道友。被执行人:王丽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汪兴安、邓丽嫔、王喜六、汪爱兰、王东升、余桃宏、王玲、汪雪梅、王跃进、汪满玲、崔道友、王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汪兴安等人长期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且其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民二初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宏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