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杨国荣诉杨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荣,杨军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38号原告杨国荣,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杨军红,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荣诉被告杨军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荣以与被告杨军红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杨国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贻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