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莲民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黄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黄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莲民初字第0010号原告赵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双方要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 伟审 判 员 张爱花人民陪审员 赵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克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