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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莲民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黄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黄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莲民初字第0010号原告赵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黄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双方要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 伟审 判 员  张爱花人民陪审员  赵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克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