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袁荣生诉被告罗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荣生,罗映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172号原告袁荣生,男,汉族。被告罗映松,男,出生年月及住址不详。原告袁荣生诉被告罗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3年6月和7月,被告罗映松在原告处分两次共借款4万元,约定短期内归还,并出具借条,但至今未清偿,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万元。”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为东皇镇大榜村廉租房,经查大榜村廉租房并没有被告罗映松的居住信息。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提供地址所在村居无没有罗映松此人,为此本院通知原告袁荣生在限期内提供被告详细身份信息,期满后原告仍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荣生的起诉。已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还原告袁荣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应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穆峻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