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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蒸民一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艾某与衡阳市伟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南县国土资源局、王某、贺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衡阳市伟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南县国土资源局,王某,贺某某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蒸民一初字第248号原告艾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凯,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竞林,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市伟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都市春天A栋2510房。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晓斌,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衡阳市衡南县黄金路。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局局长。被告王某,男。被告贺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与被告衡阳市伟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南县国土资源局、王某、贺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艾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原告艾某负担。审 判 长  曾佑荣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人民陪审员  王美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