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四(民)调确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XXXXXXXXX医院、李某3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XXXXXXXXX医院,李某3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四(民)调确字第33号申请人中国XXXXXXXXX医院,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李某1,院长。委托代理人李2。委托代理人严某某。申请人李某3,女,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3月31日经上海市虹口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1、医方中国XXXXXXXXX医院于2015年4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患者李某3经济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0,000元;2、该医患争议就此终结,双方为本案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XXXXXXXXX医院与李某3于2015年3月3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尹 灿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律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