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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浔民一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熊茂莲与郑洪林、游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茂莲,郑洪林,游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浔民一初字第1078号原告熊茂莲,女,汉族,1971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郑洪林,男,汉族,1971年7月3日出生。被告游丽清,女,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原告熊茂莲与被告郑洪林、游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茂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洪林、游丽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熊茂莲诉称:被告郑洪林因急需资金周转在其妻游丽清的介绍下于2013年7月21日向我借款20万元整,于2014年1月底返还10万元,并承诺2014年6月底返还余款10万元,多次找被告催讨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诉讼产生的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熊茂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2012年12月14日的建行转账凭条、2013年7月21日的借条各一张,以证明被告郑洪林借了其200000元。2014年1月28日,郑洪林还了106000元,其中6000元是利息,本金还了100000元,尚欠100000元未还给其。被告郑洪林、游丽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4日,原告熊茂莲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将人民币400000元转至被告郑洪林卡号为5522452030003264的账户上。2013年7月21日,被告郑洪林向原告出具借条称:“今借到熊茂莲人民币200000元整,2个月内还。今借人郑洪林。2012年7月21日”。2014年1月28日,被告郑洪林归还本金及利息106000元给原告,余款100000元未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诉来我院。另查明:2014年7月2日,被告郑洪林与游丽清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本院认为:原告熊茂莲与被告郑洪林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郑洪林向原告熊茂莲借款200000元,原告熊茂莲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及转账凭条各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熊茂莲提出的要求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洪林在借款时与被告游丽清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故被告郑洪林应与被告游丽清共同清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洪林、游丽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熊茂莲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郑洪林、游丽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平审 判 员  王 茅人民陪审员  周庆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曾 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