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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0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安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1628号申请执行人:李安国,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马俊,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李安国与被执行人马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宁民一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安国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马俊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宁民一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文广审 判 员  张晓根代理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郑 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