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执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文成与被执行人李国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文成,李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招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贾文成,女,1989年4月23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五大莲池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梦芝街道办事处后夼村。被执行人李国明,男,1985年7月2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罗峰街道办事处楼里头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05)招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查明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鲁YGE3**雪佛莱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国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YGE3**雪佛莱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李国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国明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国明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路尚恩 来源: